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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1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

三、采购日期:2024-10-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绿源****公司

地址:****市**区****路3号1栋2单元1001室

被投诉人1:伊犁哈****草原局

地址:****市飞机场路259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高新区(**区)二工街道**北路18号华联大厦1栋8层B座8F

五、基本情况

**绿源****公司不服伊犁哈****草原局、****公司于 2024年11月26日就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采购项目编号:****)五标段、七标段、九标段、十标段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4 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针对投诉事项一:我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了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招标文件:于2024年11月18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网保证金服务平台”购买电子投标保函,且购买电子投标保函所支****公司基本账户转出。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10:30,我公司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了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以“5.投标保证金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5.提供的保证金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响应招标文件,未提供招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电子回单凭证)”等理由,****公司未实质性的响应采购文件内容,****公司的投标,我公司对此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公司质疑事项,未正面作出回复,偷换概念。
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公司依法投诉的权利。
本机关审核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以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政府采购网保证金服务平台”,使用其企业CA证书申请购买电子投标保函。购买电子投标保函所支付的费用应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同时将电子投标保单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一并提交。(备注: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方式:95763)该须知要求中未要求提供购买保函所支付的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凭证的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申请投标保函、缴纳保函费用,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电子投标保单,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评审小组却以“5.投标保证金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5.提供的保证金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响应招标文件,未提供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电子回单凭证)”****公司的投标,但是招标文件通篇并未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时要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电子回单凭证,此****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体现,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购买电子投标保函所支付的费用应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质疑单位应提供(上传)相对应的“投标人购买电子保函的费用从基本账户支付的相关凭证”,从而证实自身对招标文件的完全响应。并且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保函客服务热线(0991-****159 )可得知:开具电子保函的方式包括基本户账户转账、私人微信(二维码)扫描支付、pos机刷卡等不同方式进行支付。所以质疑单位如不能提供直接的基本户转账凭证,投标文件内容的对应响应无法闭环,即不完整的响应材料,则视为未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因此违反招标文件初步审核要求中第七项“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全部作出响应”初步评审中同时规定:如有一项不合格,做否决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从“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这一要求,是在招标投标法规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因此,“购买电子投标保函所支付的费用应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同时将电子投标保单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一并提交。”并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开招标文件将投标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缴纳及同时将电子投标保单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一并提交作为资格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明的其他事实: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财政厅下发《****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开展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23〕25号)规定“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措施(一)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限制供应商保证金缴纳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设置障碍。(二)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担保方式,自主确定担保机构,自主选择是否融资、融资机构、融资金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干预。”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该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三,经审察查明: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二、三,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该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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