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36号
关于新湖102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油田****事业部:
你公司报送的《新湖102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县,东南距**县城约54.3km,****处理站约83.1km。工程新钻1口勘探井,井号为新湖102井,井身结构为三开直井,钻井进尺4980m。井口地理坐标为:86°52′26.636 E,44°40′44.952 N。项目占地面积19213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工程,钻井期为72天,试油期约90天;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87万元,占总投资的3.19%。本次评价仅针对勘探阶段,开采另做评价。
****设计研究院****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对临时占用地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低速慢行,不得超载,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加盖遮盖物,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钻井及试油期间定期对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并且采用合格的柴油,使用检测合格的设备等措施,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伴生气通过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并经排气管线燃放,试油期井场边界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排放浓度限值4mg/m3的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试油期间洗井废水、压裂返排液经专用储罐收集后由罐****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相关标准后全部回注油藏,不得外排;钻井采用下套管注水泥固井的完井方式进行水泥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生活营地设临时防渗收集池用于收集生活污水,收集暂存后定期清运至****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三开均使用水基钻井液,水基钻井岩屑、钻井液经不落地系统处理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回用,分离后的水基钻井岩屑暂存于岩屑储罐,委托岩屑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沾油废防渗材料、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沾油抹布及手套等均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运至****填埋场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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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