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
处理通知》意见建议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电子招标投标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的雷同认定及处理工作,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4日。
联系人:建管科
联系电话:0902-****761电子邮箱:****@126.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电子招标投标开展情况,现对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认定及处理通知如下:
一、开评标过程中,电子开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生成标识码、IP地址、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锁号、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软硬件信息中有一条及以上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提示内容集体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二、开评标过程中,电子开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技术文件存在高度雷同、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出现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提示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集体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澄清。经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否决相应投标人的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开评标系统作出的雷同性提示内容以及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委员会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经查实,不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通知中所列情形及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六、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电子开评标系统作出的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做相应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