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试****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中心**13万千瓦风光同场试验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3月10日第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17704.41万元(环保投资110.6万元),于**市达坂**(金****风电场内)建设风光同场试验示范项目。****中心坐标:东经88°4′21.302",北纬43°29′14.609″;****中心坐标:东经88°4′11.597",北纬43°29′56.886"。总占地面积****300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46900平方米,临时占地****400平方米)。①拟安装5台10兆瓦的风电机组,风电总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设5台35千伏箱变。②光伏容量约为8万千瓦,光伏阵列分为25个光伏方阵,单元组串由26块710瓦特光伏组件组成,17-18个组串接入1台320千瓦组串式逆变器,每10台组串式逆变器接入1台箱变,共25台35千伏箱变。③**1座110千伏升压站,建设1台130兆伏安主变压器。升压站同时作为风电、****中心,配置有综合用房、电气综合楼等,为无人值守站。④升压站内设置储能系统,储能规模约为26兆瓦/52兆瓦时。风电、光伏发电的电能通过4回35千伏集电线路接入110千伏升压站后送出。修建施工道路约5.8千米,路基宽约3.5米,后期作为检修道路。送出线路不在此次评价范围,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征得林草等部门同意。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选址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产生的土方量全部用于回填及场地平整,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送****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并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处置。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施工期基础养护废水自然蒸发;生活污水排入移动式环保公厕,定期清运。运营期光伏组件擦拭废水不含清洗剂,自然蒸发。
(七)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运营期风机的机械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好风电机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使其良好运行,确保风机运行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升压汇集站运行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八)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太阳能电池板、废零部件、废磷酸铁锂电池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变压器及废逆变器、废油桶、废铅酸蓄电池、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即产即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检修或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排入事故油池,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事故油池、化粪池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项目运营过程中升压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十一)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中心**13万千瓦风光同场试验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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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