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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建设项目三期工程(监理)投标人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的质疑函,根据《**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于投诉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已向相关投标人核实相关事实,****一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以上人员均无在建项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附表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资格审查中第9条“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为专职人员,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时,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职务。”********一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四章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本项目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