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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县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县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地区**县境内,主要包含两个区域,一是盐碱地耕地后备**开发试点区,位于**县**镇达吾之库木村,中心坐标E77°25′56.460″,N39°07′38.020″,建设规模为1.24万亩,配套渠道工程、排渠工程、土地平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电力工程、道路工程、防护林工程、土壤改良工程、暗管排水工程、竖井排水工程(含8眼70米深井)、监测工程等11个配套工程;二是盐碱化耕地提质改造试点区,位于琼库尔恰克乡阿克托格拉克村16村,中心坐标E77°44′02.485″,N39°19′29.622″,建设规模为1.3万亩,配套渠道工程、土地平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电力工程、道路工程、防护林工程、土壤改良工程、暗管排水工程、竖井排水工程(含10眼70米深井)、监测工程等9个配套工程。本项目总投资22887.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7.22万元,占总投资的1.6%。
二、****设计院****公司编制的《**县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价结论****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36号),本项目符合**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草原局出具的复函(新林资字〔2025〕14号)、******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本项目已纳入国家耕地后备**数据库,原则同意本项目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属于盐碱地整治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试点方案,分步骤有序开发。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和评估机制,关注陆生生态环境,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试点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本项目涉及沙化土地,应严格落实《关于〈**地区**县**镇达吾孜库木村土地开发项目〉意见的复函》(新林资字〔2025〕14号)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最严格的水**配置方案、水**管理制度,严禁突破“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扎实推进和落实灌区高效节水措施。合理利用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水位、水质等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排水、排盐系统,探索建立水盐平衡,最终改善区域土壤盐渍化。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林地、草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生态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地貌,以减缓工程建设对项目区植被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工期;严禁在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作业;划分建筑材料堆放区,有序堆放,并采取加盖棚布、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严禁随意乱挖乱弃;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置措施;建立农业废弃物收储体系。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环境局、****环境局****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