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2029年度车辆社会化保障承修企业服务项目意向公开(2026-JLJABA-F1005)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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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维吾尔自治区

2027-2029年度车辆社会化保障承修企业服务

项目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现将2027-2029年度车辆社会化保障承修企业服务项目意向公开如下:

项目名称:2027-2029年度车辆社会化保障承修企业服务项目

项目概况及参数:

包号

项目名称

服务

时限

预算单价(每年)

预算总金额(万元)

备注

1

2027-2029年度车辆社会化保障承修企业服务项目

3年

33万元

99万元

附参数

一、详细参数

商务需求参数

1.年度维修费用最高限额:33万元(据实结算,达到限额当年不再支付维修费用,年度预算结余不结转下一年度)。

★2.应急保障。在****市行政区域且50公里半径范围内,委托方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受托方应及时派员抢修,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极端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免费提供拖车救援服务。超出上述范围的,现场无法维修的,受托方负责将车辆拖运至指定维修地点:高速公路救援执行**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指导价;城市道路按照基价200元起,超出后按空车2元/公里、重车5元/公里计费,所有拖车救援应当出具正规发票,严禁擅自加价、捆绑强制服务。

3.修费结算

①付款方式:对公转账。

②受托方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当年度合同金额10%作为履约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2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期满前3个月,委托方向受托方下达是否提供服务的通知,受托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服务期满后,经年度履约考核确认无违约责任、无未处理事项的情况下,委托方于3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③受托方应在每季度结算维修费用时同步提供年度累计结算金额,当年度累计结算金额达到年度预算金额80%时,受托方应书面提醒委托方,达到33万时,委托方应书面通知受托方暂停维修服务(应急抢修除外)。

4.违约责任

①受托方接修委托方车辆未进行维修前检验,或未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和《车辆维修报价单》,直接展开作业,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如造成车辆损坏,按市场价予以赔付,并扣除5%履约保证金。

②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将委托方车辆维修任务转包,委托方有权终止协议,受托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扣除10%履约保证金。

③受托方使用三无配件、翻新件、拆车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免费返修,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车辆费用,扣除5%履约保证金,若配件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影响委托方执行紧急或重大任务,扣除10%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驾乘人员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保金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④受托方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配件材料未在《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车辆维修报价单》《车辆维修费用清单》中标明配件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唯一识别码,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车辆费用。

⑤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维修工时和配件材料不在招标备案的,维修价格高于受托方对外承接其他单位或个人同类车型维修项目的结算价格。受托方应返还超额收取的维修费用,并扣除2%的履约保证金。

⑥委托方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家对受托方维修费用进行审查,经审计认定配件价格虚高,首次高于招标报价同类品价格15%以上的,受托方应返还超额收取的维修费用,并扣除10%履约保证金;第二次招标报价同类品价格15%以上的,受托方应返还超额收取的维修费用,并扣除20%履约保证金;第三次高于招标报价同类品价格15%以上的,受托方应返还超额收取的维修费用,并扣除30%履约保证金;同一服务年度累计发现3次以上,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⑦委托方车辆在修期间,车辆及其附件如有丢失损坏,受托方应照价赔偿。

⑧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擅自动用委托方在修车辆的,委托方有权拒付该车维修费用,受托方按50元/公里,且1000元/次标准赔偿损失,相关赔偿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受托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⑨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未执行国家现行机动车维修标准,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

⑩受托方超时完成车辆维修任务,整车修理超过10天,总成修理超过5天,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1天扣除5‰履约保证金,单次违约累计扣除最高不超过5%的履约保证金。因逾期交付车辆对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委托方有权拒付车辆维修费用,并额外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⑾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实行质量担保,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受托方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若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影响委托方执行紧急或重大任务,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车辆费用,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给委托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驾乘人员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保金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⑿受托方对委托方车辆实行应急救援服务、上门维修服务和24小时服务,受托方未按约定时限到达故障现场的,每延迟1小时扣除5‰履约保证金,单次事件累计扣除最高不超过5%的履约保证金。首次因延迟救援造成委托方车辆损失扩大或影响执行任务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延迟救援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延迟救援扣除30%的履约保证金,同一服务年度累计3次以上延迟救援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⒀在****市行政区域或50公里范围内,委托方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受托方1小时内未派员到达抢修,扣除1%的履约保证金。

⒁受托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秘密的,委托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拒绝支付维修车辆费用,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技术需求参数

(一)采购需求概况

1.项目名称。2027至2029年度车辆社会化保障承修企业遴选。

2.服务期限。3年,一年一签,年度履约考核合格方可续签下一年。

3.维修服务。受托方需承担委托方车辆维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保养、专项维修、换季保养和应急维修。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备二类(含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提供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2.拥有自有或租赁的固定维修作业场所,须提供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材料,其中:主体工间面积≥1000平方米,附属车间面积≥4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800平方米 ,大客车、特种车维修工间≥3个工位。同时具备相应维修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总体要求

1.车辆送修、接修

委托方车辆送受托方维修时,必须由委托方业务部门开具《车辆送修通知单》,对于不能出具《车辆送修通知单》的委托方车辆,受托方有权拒绝接修。

2.维修类别与项目

①受托方承担委托方车辆维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保养、专项维修、换季保养和应急维修。维修项目以《车辆送修通知单》和双方认可的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结果为准。

②受托方接修委托方车辆需进行维修前检验,以便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和方法,检验后要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和《车辆维修报价单》,双方确认签字后才能展开作业。

③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过程中如发现有新增的维修项目或需要延迟竣工交车日期,应书面提供情况说明,经委托方业务部门同意并出具《车辆送修补充通知单》方可进行维修。未经书面确认产生的费用,委托方不予支付。

④未经委托方许可,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车辆维修转包、违法分包。

3.维修配件材料

①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配件分为原厂新品配件、品牌合规正品配件两类。实施维修前,受托方须向委托方书面报备拟使用配件的类别、品牌、规格型号、进货基准价格,经委托方确认后方可使用。优先使用原厂配件,确有合理原因可选用品牌合规正品配件,严禁使用三无配件、翻新件、拆车件。

②确无原厂新品配件时、正品配件材料而必须使用副厂配件时,应当事先向委托方书面说明情况,列明配件品牌、质量参数,经委托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③受托方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配件材料应在《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车辆维修报价单》《车辆维修费用清单》中标明配件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唯一识别码。结算时须同步提供配件进货证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备查。

④受托方在维修中更换下的配件材料,应填写《车辆废旧配件材料交接单》,一并交由委托方。如更换的配件材料单价超过500元,还应提供废旧配件材料与新品配件材料对比图。

4.维修价格

①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按照招标报价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②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维修工时和配件材料不在招标备案的,由委托方在维修前向受托方书面报备项目名称、配件品牌、规格型号、进货价格及来源,价格不得高于受托方对外承接其他单位或个人同类车型维修项目的结算价格。

③车辆维修价格受托方应当进行单车核算。在车辆修竣后,受托方打印《车辆维修费用清单》(一式四联),并加盖公章交至委托方。经委托方确认审核无误后,委托方盖章留存三联,返还受托方一联,作为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凭证。未经委托方审核确认的维修项目,委托方不予结算。

④受托方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委托方车辆费用,维修工时费、配件材料费结算标准,应与委托方车辆到受托方场地维修标准保持一致,统一执行合同约定价,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5.车辆交接

①委托方车辆送修时,双方应填写《车辆送修交接单》,办理车辆入厂交接手续,委托方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②委托方车辆在修期间受托方负有保管责任,车辆及其附件如有丢失损坏,受托方应当负责赔偿。

③委托方车辆在修期间,受托方除必要的试车外不得擅自动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受托方承担。

④车辆修竣后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接车,出厂时双方填写《车辆修竣交接单》,同时受托方将相关维修资料、随车物品、废旧配件材料一并交给委托方。

6.技术、质量标准

①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执行的技术标准为:GB/T18344-2025《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5336-2022《汽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等国家现行机动车维修相关国家标准。服务期间,国家机动车维修相关标准发生更新废止的,受托方执行国家现行有效标准。

②受托方对委托方车辆应优先安排维修,维修工期自车辆进厂签收之日起计算,整车修理不超过10天,总成修理不超过5天。如遇配件采购、重大损伤等客观特殊情况,受托方须提前书面向委托方说明情况,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

③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厂时,受托方应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同时提供维修项目、配件明细清单,一并交由接车人员带回。

④受托方维修委托方车辆实行质量担保,修竣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执行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最低标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保养和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以上标准以先达到者为准。

7.应急保障

①受托方承诺对委托方车辆实行应急救援服务、上门维修服务和24小时服务,节假日、夜间保障服务不间断。如遇重大故障、多车同时故障,受托方应统筹调配人员、设备**,全力展开维修抢修,优先保障任务车辆。

②委托方车辆确需上门维修服务时,受托方应安排专人上门作业,能够现场处置的故障优先现场维修;现场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受托方负责将车辆拖运至指定维修地点,工时费、配件材料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标准执行,不得未经委托方确认擅自新增维修项目、更换配件,严禁额外加价、虚列项目。

③受托方须建立不少于5人的车辆维修应急保障组,明确组长1名、副组长1名及各成员岗位职责,投标时须提供人员名册(含姓名、岗位、联系电话),中标后如有变动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托方报备。应急救援组应配备2台以上应急服务车辆及必要的维修工具、常用配件,确保同时保障多车故障。编制完善的车辆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接到委托方应急保障需求时,受托方应急保障组必须立即出动,第一时间处置故障。

④应急救援完成后,受托方须填写《车辆应急处置记录》,列明故障原因、处置方式、使用配件具体型号、工时,委托方现场人员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确认签字后各留存一份。

二、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其他说明:

1.本项目处于意向公示阶段,技术要求、采购方式均为初步意向,可能不充分、不完善。现诚挚征求供应商的科学合理意见建议;

2.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对供应商提出的意见不做书面回复。所有产生的费用由潜在供应商自行解决。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单位,逾期不予接受。

四、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按照下列递交要求将意见建议书反馈我单位,逾期不予接受。

(一)需提供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1套;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以为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提交方式: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每页加盖公章)扫描制成一个PDF格式(文件命名:2027-2029年度车辆社会化保障承修企业服务项目意向

+公司名称),以附件形式将PDF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163.com。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助理

联系电话:0991-****372 136****1850

联系时间:工作日9:30-13:30;16:00-19:00(**时间)

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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