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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6********31989X9 | 建设单位法人:刘延年 |
| 冯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县 |
| 勒克县**路15号县水利局2楼 |
| **伊犁州**县也列莫顿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7-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10-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县 |
| 经度:82.451730,82.456340 纬度: 43.920790,43.90978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0 |
| **环函〔2025〕9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40 |
| 11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6********31989X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创禹****公司 |
| ****4002MA7773UL5Q | 验收监测单位:/ |
| / | 竣工时间:2025-10-20 |
| 2025-10-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01 |
| 2026-09-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Article47/810.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五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拟建项目位于**县加哈乌拉斯台乡胡吉尔台牧业队,工程为左岸2段,第一段起点坐标东经82°27'21.098",北纬43°55'17.625",终点坐标东经82°27'30.414",北纬43°55'02.317";第二段起点坐标东经82°27'30.042",北纬43°55'00.552",终点坐标东经82°27'36.100",北纬43°54'38.184”。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建设左岸防洪堤两段共1.35km,其中第一段L0+000~L0+540,长540m;第二段L0+590~L1+350,长760m;在第一段起点处建设1个裹头,长50m;(2)公用工程:供电、供水、排水;(3)临时工程:围堰工程、施工生产区、施工便道、施工生活区、料场;(4)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生态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总投资5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占总投资的2.04%。 | 实际建设情况:**防洪堤1312.7m(含牲畜饮水口),格宾石笼裹头2座,砂砾石道路1350m,回车平台3处,临时围堰1350m。新增道路DN600圆管涵2座(单座长10m),新增牲畜饮水口2座,安装百米里程桩17个。堤基清废1617.13m3,堤基土方开挖18293.72m3,堤身回填3427.21m3,堤脚回填6561m3,宾格石笼8569m3,无纺布15720.39m2,砂砾石道路(铺筑方量)1080m3。 |
| 与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对比,本工程发生了部分变化:实际堤线长度1312.7m(较环评1350m减少约37.3m);格宾石笼裹头由1座增加至2座;新增DN600圆管涵2座、牲畜饮水口2座、回车平台3处、百米里程桩17个;施工临时道路长度增加;施工期未设混凝土拌和系统。上述变化主要为附属设施完善及工程量细化,护岸工程规模、地点、结构型式均未发生根本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和环境保护教育,严格划定施工范围,禁止扰动占地范围以外的生境,禁止破坏非施工区域的植被,禁止在项目区偷猎、袭击、恐吓野生动物,严禁施工人员下河捞鱼、垂钓、游泳等,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水、废料和废渣。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施工迹地,拆除、清理临时生产设施,对扰动地表进行修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车辆和机械排放的尾气。落实施工区洒水、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密闭、控制车速等扬尘治理措施,文明施工。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基坑排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禁止在项目区的地表水体、生活营地及施工场地内进行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清洗;生活污水依托租住民房进行处理。 (四)落实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产生噪声的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和道路运输车辆。做好施工组织优化工作,优先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的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施工期的开挖土方用于临时施工围堰和基坑回填用料;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不能利****填埋场填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填埋场,执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 实际建设情况:①施工期间未利用非施工侧河道布置施工机械及设备,机械与设备均停放于施工生产区及河道施工侧,未采挖施工范围以外河床;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河床原貌,未在河道内临时或永久堆置土方、砂石料,围堰拆除料未弃入河道(部分砂砾料回用于堤脚回填,其余运至指定料场),未破坏河道形态及行洪功能;③施工期间加强施工人员教育管理,未发生捕捞行为;④施工期间未产生基坑水和施工废水,未向地表水环境排放任何施工废水,洒水降尘用水由附近村镇拉运补;⑤标明施工活动区,施工人员未进入非施工区域活动,现场严禁烟火;⑥施工单位对全体施工人员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严格限定施工作业范围,采用彩条旗规范施工范围及行车路线,运输车辆未随意驶离道路或施工便道,未发生火灾、乱砍林木、乱采(挖)植物事件,优化施工组织,减少土石方动用数量及植被破坏量;⑦本工程环评计划工期为2025年9月至11月(3个月),实际于2025年4月14日开工,2025年10月20日完工,实际工期约6个月。为确保度汛安全,围堰填筑及堤基开挖等涉水作业安排在主汛期前启动,汛期利用围堰挡水完成主体工程;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未使用大型挖掘设备,采用小型挖掘机械或人工作业,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恢复,缩短扰动地表裸露时间;⑧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生产设施,各类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利用集中堆存的表层土恢复扰动地表,对堆放表层土区域进行清理,恢复至原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⑨项目完工后,施工生产区恢复原地貌并进行土地平整,平整面积0.06hm2,堤防工程区剩余584m3土方调运至施工生产区覆土回填;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生产区撒播**早熟禾草籽绿化,播撒密度60kg/hm2,面积0.06hm2,共使用草籽3.6kg。 ①施工道路晴天每日洒水2~3次(上午、下午各1~2次),大风干燥天气适当增加频次,保持路面湿润不起尘,道路运行正常;②车辆运输装载砂砾料等多尘、易扬尘物料时均采用篷布遮盖,运输车辆仅在项目区砂砾石道路及施工便道范围内行驶,未驶入周边村庄及硬化道路,轮胎带泥土随行驶自然脱落,撒落路面的泥土由人工及时清扫,未发生二次扬尘污染;③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进场验收合格,施工期间定期保养检修,设备工况良好,未发现冒黑烟现象;④施工期间物料运输以大型柴油自卸车为主,主要运输砂砾料、块石等,运输总量约1.5万m3(据竣工工程量),按单车核载8~10m3估算累计约1800车次,未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运输作业主要安排在白天进行,未在夜间及休息时段集中运输,降低了尾气排放影响;⑤装卸料时做到轻拿轻放;项目区可剥离区域表土剥离面积约1.08hm2(剥离量约3240m3,玻璃厚度约30cm),剥离后就近临时堆存于施工生产区及便道沿线征地范围内,未设置专门堆土场;临时道路定期洒水降尘,减少了扬尘的产生; ⑥加强了运输车辆管理。砂石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并保持车身清洁,未发生超载和沿途洒、漏现象。⑦本项目施工期间未使用混凝土,无混凝土拌和废气。 ①本项目施工时在河道中间靠对岸设置围堰,将河水引至围堰外侧,施工期正值农田灌溉期,河道来水受上游枢纽水闸调节,水量较少,围堰内侧施工区域基本处于干地状态,围堰底部虽有少量渗水但未形成**积水,不具备产生基坑水的条件,因此未产生基坑水,未建设沉淀池;施工车辆未在施工区设置冲洗设施,未产生施工机械冲洗废水。 ②施工人员借住周边民房,生活污水排入租用民房配套厕所,无需建设环保厕所。 ①施工机械选用了低噪声设备,施工期间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工况良好;未使用大型挖掘设备,以小型挖掘机械及人工作业为主,从源头控制了噪声影响;②施工噪声源主要为堤基开挖、格宾石笼装填及砂石料运输作业,施工组织上未安排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作业;③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高噪声作业避开夜间及午间休息时段,施工期间未发生噪声扰民投诉;④场外物料运输均安排在白天进行,运输车辆途经沿线村镇及施工人员租住民房区域时减速慢行、禁止鸣笛;⑤施工期间加强现场管理,未发生人为大声喧哗等扰民现象。 ①根据土石方平衡分析,堤基土方开挖18293.72m3,其中3427.21m3用于堤身回填、6561m3用于堤脚回填,余方约8305.51m3;剥离表土3240m3(剥离面积约1.08hm2、厚度30cm),就近临时堆存于施工生产区及便道沿线征地范围内(面积约0.86hm2),未设置专门堆土场,施工结束后全部用于临时占地恢复覆土(2656m3回覆于堤防工程区、584m3调运至施工生产区);堤基清废1617.13m3及余方运至加哈乌****村委会指定位置(原河床低洼、坑穴填筑)堆放,无永久弃方; ②在施工生产区设置了生活垃圾箱,对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严格管理,加强人员教育,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处理站统一处理; ③施工期未使用混凝土,未设置混凝土拌和系统,无建筑垃圾产生; ④每个施工区作业结束后及时、全面进行了清场工作,未遗留垃圾,做到了工完、料完、场地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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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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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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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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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和环境保护教育,严格划定施工范围,禁止扰动占地范围以外的生境,禁止破坏非施工区域的植被,禁止在项目区偷猎、袭击、恐吓野生动物,严禁施工人员下河捞鱼、垂钓、游泳等,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水、废料和废渣。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施工迹地,拆除、清理临时生产设施,对扰动地表进行修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和环境保护教育,严格划定施工范围,禁止扰动占地范围以外的生境,禁止破坏非施工区域的植被,禁止在项目区偷猎、袭击、恐吓野生动物,严禁施工人员下河捞鱼、垂钓、游泳等,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水、废料和废渣。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施工迹地,拆除、清理临时生产设施,对扰动地表进行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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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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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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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