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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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0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6日。


通知原文




关于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局,****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室),****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室),****监管局,****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我们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西**三里**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办公厅

2026年10月27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法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 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培训、抽取、使用、评价、监督、解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职责】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求。****政府财政部门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用于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求。

****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地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标准建设】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推动评审专家跨区域使用,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远程异地评审。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与入库


第六条 【专家征集】****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与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可以根据评审专家使用需要公开向社会征集评审专家,也可面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特定专业评审专家的定向征集工作。

第七条 【入库条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位证书;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具备信息化条件下的评审能力,****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入库测试;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六)不满 70 周岁,身体健康,****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当的专业能力、业绩,****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应至少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

第八条 【限制入库人员类别】****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所在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个人情况信息表》(见附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包括曾任职、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名称等;

******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业申报】 申请人应当结合本人专业或者专长申报评审专业,最多可以选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 2 个三级专业品目。

第十一条 【审核与选聘】****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信用信息等进行全面审核,并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申请人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统一组织入库前培训和测试。

第十二条 【信息变更】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回避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 个工作日内,****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信息变更。评审专业原则上每年仅可变更一次。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选定与使用


第十三条 【抽取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的区域范围、评审品目等抽取条件,不得随意设置歧视性回避条件。

第十四条 【 自行选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 自行选定专业人员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 【抽取时间】除赴异地参加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 1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纪律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向评审专家告知评审工作纪律、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应当签署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承诺书。记载评审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书面文件,宣布纪律和规定的有关记录,评审专家签署的承诺书,应当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 【回避制度】****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供应****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关系的;

(四)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关系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仅可以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八条 【补抽与重启】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违规离场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抽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义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独立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或者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投诉等事项。

(四)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及评审中获悉的供应商商业秘密。

(五)发现供应商存在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六)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财政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异常低价审查】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查,并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评估后认为其报价无法保证采购标的质量或者无法履约的,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未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名单保密】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库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报酬标准】****政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评审项目所在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结合采购项目情况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异地评审费用】评审专家赴异地参加评审的,劳务报酬按评审项目所在地标准执行,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可以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费用禁止支付情形】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及报销异地评审相关费用, 已获取的劳务报酬及已报销的异地评审相关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 日常管理】****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保存评审专家电子档案,包含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入库审核、参加评审、教育培训和履职评价等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培训和测试】****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已入库的评审专家开展培训及测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履职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予以扣分或者作出负面评价。

评审专家可以查询本人评审履职评价情况。评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 【阶梯抽取】****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在确保专家抽取随机性、公正性的前提下,优先抽取履职评价优秀、履职规范的专家。

第三十一条 【解聘情形】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犯罪的;

(二)故意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得入库资格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解聘的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被解聘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接受其重新入库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专家责任】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出库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形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责任】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过程等保密信息的;

(二)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活动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单位责任】评审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单位非法操控、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过程等保密信息,按照系统建设、运维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执行】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特别规定】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施办法】****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关于评审专家入库条件的规定,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后新申请入库的人员。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个人情况信息表》

来源:财政部官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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