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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委托****承担了《新****电站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新****电站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稿和公众参与说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公众参与拟报批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链接如下:
https://pan.**.com/s/1MKCJJP2sYSe2gin_sJowkg 提取码: 69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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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