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科学技术局中小学、幼儿园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7月0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
2、地址:**市冠农汇景台门面房3栋3层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2801MA789B5G92
五、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5****科学技术局中小学、幼儿园食材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总预算金额473万元,三标段预算金额142万元)由******公司承担招标代理工作。该项目三标段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填写内容不实问题。******公司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履职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规范开展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仅简单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未对声明函填报内容开展必要形式核验;对明显存疑的制造商主体信息没有予以甄别、提示,致使存在问题的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查,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六、处罚依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完善内部资格审查流程,****政府采购政策信息公开工作。
八、处罚日期
2026年10月26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采购办
3、联系电话:****359